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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日利亚海运货损理赔原则
来源: | 作者:pmo2d09ab | 发布时间: 2020-01-19 | 105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尼日利亚海运保险追偿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:是否取得代位求偿权、承运人的责任期间、货物损失的原因、尼日利亚海运货物损失金额的确定、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确定等,但要想成功追偿并不容易。了解和梳理常见纠纷,有助于提高追偿效果的预测,从而指导具体的解决和追偿安排。
尼日利亚海运保险追偿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:是否取得代位求偿权、承运人的责任期间、货物损失的原因、尼日利亚海运货物损失金额的确定、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确定等,但要想成功追偿并不容易。了解和梳理常见纠纷,有助于提高追偿效果的预测,从而指导具体的解决和追偿安排。
尼日利亚海运
对谁?
货物损坏按原因分为普通货物损坏和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坏两类。一般货物损害可分为多式联运货物损害和水运货物损害。
01年
一般损害赔偿标的
A、 水路运输货物,一般应当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。在判决中,承运人的力量明显足够的,应当通知承运人。如果承运人的实力不明确,那么就同时向实际承运人,增加债务变现的概率。尽量避免只告诉实际承运人,因为这样,可能会遇到起诉难、举证难的问题。
B、 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识别。首先,根据合同判断。如果合同的内容不是代理人,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就是承运人。没有合同的,根据载运船舶的情况确定承运人。船舶为航次租船的,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为承运人;船舶为光船合同的,承租人为实际承运人;否则,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;船舶为扣押的,扣押人和扣押人一般列为被告。
C、 多式联运的,明确该区段发生损害的,应当通知多式联运承运人和受损区段的承运人;不明确该区段的,应当同时通知多式联运承运人和各区段的承运人。也可以通知实际承运人。
02年
碰撞造成的损失该向谁赔偿
根据*高法院关于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,第六条规定,“船舶碰撞过失造成船舶损害的,货物相互之间的,船舶持有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,船舶解除对货物的违约损害赔偿,或者船舶碰撞或者双方因侵权造成损害赔偿的,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受理;第七条“船舶所有人将因碰撞造成的货物灭失向承运人提起诉讼,船舶可以依照《海商法》**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请求赔偿的比例应当根据过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”,本条规定船舶碰撞损害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可以提起违约诉讼,但是船舶可以根据碰撞责任的比例要求赔偿责任。因此,应区分不同的案件,选择不同的诉讼主体。
A、 如果碰撞是任何一方的**责任,如果船舶是责任方,则船舶只能由任何一方以违约或侵权为由起诉;如果船舶是责任方,则只能以侵权为由起诉。
B、 如果碰撞是双方或多方的责任,则应同时起诉该船,并要求另一船按责任比例赔偿,索赔即为侵权。如果只起诉船舶,就不能获得全额赔偿。
C、 应当指出,在光船租赁和登记船舶或者其他船舶的情况下,*好同时通知船东和光船承租人,特别是在不申请扣船的情况下,以及在空壳单船公司的情况下。
去哪个法院
1、损害概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》第六条第(二)款的规定,因海事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,除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条的规定外28日外,也可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。即运输合同的始发地(装运港)、目的地(目的港)、转运港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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